嘉兴市生育保险新规出台 11月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 据市社保事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嘉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出台,从11月1日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将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嘉兴市生育保险新规出台 11月起开始执行
10月27日讯,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事务局获悉,从11月1日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将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据市社保事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嘉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自去年11月1日起迎来重大调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生育保险的待遇总体大幅提升,而缴费比例同时下调,为企业适当减轻了负担。在提高生育待遇水平的同时,新政策同步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同时,为保障政策出台当月新参保人员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将连续缴费月份调整时间点设置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也就是说,从下个月1日开始,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将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本级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为0.5%。长期以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缴费比例的下降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在职工关心的待遇享受上,政策也作了较大力度的.调整。《通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天数作了相应调整。新政策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在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方面,生育医疗费用平均上调约40%,调整力度较大。如:平产(正常阴道分娩)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计划生育手术补偿,由于近几年大量采用新技术等原因,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平均上调近300%。如:放环、取环均从原来的70元提高至现在的400元。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是去年新政策中的一大亮点。《通知》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如人流、分娩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该《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实施以来,已经有近200名未就业配偶享受到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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