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时间:2022-06-20 11:29:5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仇冰玉就这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背景以及贯彻落实措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说:

  一、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保持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二、从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出发,调整完善了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一是增加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是为了保持奖励扶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三是为了与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协调一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三、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一是为了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二是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更加便民利民。三是为了实现当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为了与生育登记服务管理机制相衔接,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改变了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四、坚持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重新设置法律责任。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条例》的可执行性和社会抚养的实际情况,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条例》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三是为了体现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新《条例》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

  这次《条例》修改的过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多部门紧密配合,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省卫生计生委快速响应,及时草拟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考虑到《条例》修改工作时间紧、社会关注度高,我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打破立法常规程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2015年11月下旬,我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组成多个立法调研组,分赴济南、潍坊、烟台、东营、滨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地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我办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六次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后,我们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一步完善,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会签稿,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会签稿送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和单位会签。经过认真研究吸收群众意见和部门会签意见,最终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查。省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于今天正式通过。整个修法过程历时仅两个月,以最快速度贯彻落实了中央决策部署。

  二是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充分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广纳民意民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后,群众十分关注这项政策何时落地、如何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底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其中对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还需要由各地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对采取“开门立法”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表示支持和认同,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有关问题发表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邮件、信函2000余封。经过统计分析,群众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再生育政策、产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修改《条例》时均予以充分采纳,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就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统一说明和反馈。这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互动沟通,不仅为修改《条例》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今后“开门立法”树立了典范。

  三是既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又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各项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这次修改《条例》的直接依据。同时,多年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许多问题:一是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老龄化态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人口计生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此,在修改《条例》时我们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坚持服务理念,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以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由控制人口数量向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转变。这次对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均经过了严格论证,符合中央政策要求、上位法规定、群众期盼及我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具有我省鲜明的地方特色,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关于如何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和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仇冰玉说: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法和省《条例》,我们将认真研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力求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好事办好。

  省《条例》修改前,我们组织开展了政策调整的课题研究,对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家庭进行了摸底,开展了生育意愿调查,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出生态势进行测算,对政策调整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需求进行分析。形成的课题成果,可供各方面研究制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教育、社保、就业等公共服务保障的措施。

  我委已经制订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工作方案》和《全面实施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列出13项任务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分工,也拟定了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和省条例的《实施方案》,根据新政实施风险评估,将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配套衔接的任务,协调各方力量、资源,综合施策,协同推进。近期,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和面向干部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正确宣传解读政策要求。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信息。收集舆论反应和公众关切,适时就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开回应。在全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利用各种平台,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人口理论和国情国策教育,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上来。

  二是加强人口出生动态监测。指导各地搞好目标人群摸底,建立完善出生人口变动监测机制,综合运用入户采集、办事采集和民政、公安共享信息,加强出生动态综合分析,搞好政策实施跟踪评估,为引导公众理性生育,搞好精准服务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妇幼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针对出生增多、高龄孕产妇增多的趋势,全面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重视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及新生儿科(ICU)建设,扩大产科、儿科床位供给,配置急需专业的技术人员,提高妇产科、儿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推进分级诊疗,缓解大医院孕产妇扎堆现象。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能力建设,畅通急救通道,确保母婴安全。加强再生育服务指导,在各助产机构开设助产及高龄、高危孕妇咨询门诊,做好孕前、孕产期的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四是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比如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都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满足新增人口需求。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女性生育保障及就业政策体系也需要协同逐步完善。通过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多方努力,共同构建有利于两孩政策实施的制度环境。

  五是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简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办事,切实简政便民。生育登记的办法和再生育审批规范经法制审查后即将出台。界时,群众进行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将更加便捷(群众可以从男女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任何一方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将简化证明材料,实行首接负责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全程代办服务,开展网上预约、网上查询,做到高效便民。同时,将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精准服务。

  六是积极推进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支持体系。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程度。

  关于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原《条例》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新《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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