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哺乳假规定

时间:2020-10-29 08:47:3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重庆哺乳假规定

  重庆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绩效工资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一、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二、哺乳假假期待遇怎么算?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重庆哺乳假规定】相关文章:

哺乳假请假条模板11-12

实用的哺乳假请假条三篇06-05

重庆产假国家规定201708-07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全文」08-09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08

2016年重庆劳动合同法陪护假07-2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08-18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06-2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文」08-18

哺乳时期美味食谱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