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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比例
缴纳生育保险超过1年的时间,且仍在持续缴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那么, 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比例,希望大家喜欢!
苏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苏州市社保中心提醒,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须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然后,女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在苏州职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⑴开具联系单。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⑵围产保健检查。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生育医疗待遇: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其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女职工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按规定结付。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条件的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生育津贴:市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确认,生育津贴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医疗费用,先由女职工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待遇及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结付;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同时申领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政府补贴资金
(5)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疾病,治疗并发症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实施上述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
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 )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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