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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其条件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何?有何条件限制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青岛生育保险所需报销材料:
项目1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项目2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项目3所需材料:社保卡、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1.在青岛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出院时候直接结算。
2.在市外定点医院: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二、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青岛生育保险
2.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三、青岛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四、青岛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延伸阅读: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详解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
(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急诊除外);
(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
(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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