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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龙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龙岩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闽常[2004]19号)有关精神,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0]268号文件要求,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要求,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和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规划,全面落实,扎实有效地做好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工作新机制。达到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目标。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民办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行业生育保险统筹除外),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费率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暂按其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生育保险费,今后费率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0.5 —1%之间适时调整浮动。
职工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龙岩市政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龙岩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四、生育待遇
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时在本统筹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以上(补缴除外)的职工,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生育津贴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生育津贴15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生育津贴42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其中五人及其以下的用人单位,其生育保险未缴满两年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上年月缴费基数增长超过前年50%的,生育津贴标准按前两年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
1、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包干200元。
2、女职工分娩时,其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按医院等级,在限额标准内予以实报实销:顺产限额: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难产限额: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三级医院3800元。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医疗费在相应最高限额标准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婴,增加500元。生育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分娩属于难产的,应提供分娩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女职工持有生育服务证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在限额内按实报销: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4、职工第一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在1200元的限额内按实报销。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6、职工生育后九个月内,持养老保险手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住院发票、医疗结算清单、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由其配偶居住所在村(居)委会开具未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支付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7、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的变化提出费率浮动与报销限额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后下文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补足”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暂留在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生育保险费。结余基金不够支付时,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市财政专户中拨付。
(二)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县两级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分别负责经办原有范围的生育保险业务,分别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生育保险的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拨适当数额的周转金,以保证生育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四)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制、经费渠道暂保持不变。各县(市、区)要根据生育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加强生育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建设,建立以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支出激励约束机制。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奖励。具体经费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缴费标准,更不得减免,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严禁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
(二)用挂靠在用人单位的手段骗取生育待遇的,一经查实,向用人单位追回所骗取的费用,并处以10%的罚款,罚款上交市财政。对举报人按骗取费用的10%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
(三)本意见未规定的,依据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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