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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育保险政策
东莞生育保险政策如何呢?近几年东莞居民是否有享受到政策的保障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2016年,东莞全市可统计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约有4.8万人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约1.7亿元;申领生育津贴3.6万人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约3.4亿元。以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数作比较,这一数量比2015年的3.4万人次上升了4成左右。
所有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二孩”政策全面实行后,东莞掀起了一波生育小高潮。从去年8月开始,市社保局的社保生育业务大幅增长。2015年之前,每年在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2.7万人次。2015年,全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4万人次。2015年12月开始,东莞实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来自市社保局的相关统计表明,2016年,东莞全市可统计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约有4.8万人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约1.7亿元 ;申领生育津贴3.6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约3.4亿元。以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数作比较,这一数量同比涨了4成左右。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参保只要满12个月,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每位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任一家社保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就医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可以直接在定点医院当场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符合条件的可全额报销。超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不能报销。
生育津贴的领取则分两种情况:按单位参保的参保人,由单位申领并拨至单位账户;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村(社区)参保人员,由社保局将生育津贴直接打到其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上。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异地分娩也可享受待遇
东莞异地务工人员人数众多,不少参保人在莞参保、回异地生育,这一现象在镇上尤其突出。长安社保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分局经办的生育保险业务中,有3/4的参保人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社保报销的统计口径等问题,东莞市主要的三甲医院并没有太多产妇回老家生孩子的数据。有市内医院介绍说,一些水平较高的综合性医院较少出现这种情况,只有预产期临近春节时,会比较多一些产妇做出这种选择。
社保部门表示,回老家生产也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并提醒参保人办理好计生登记、就医确认后,在异地生育的费用,持相关单据到东莞社保部门窗口进行报销,按规定的待遇标准核算。
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且已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若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且已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非急诊抢救而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支付上限为结算标准的60%;若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但未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非急诊抢救而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支付上限为结算标准的50%。
延伸阅读: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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