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时间:2020-11-11 14:28:2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上海生育保险有何新规?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年4月29日

  延伸阅读: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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