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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规定2017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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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3月3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条例》修改前,婚假是3天加上晚婚假10天,其中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而原来的产假为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其中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错过的假期能否可以补”,上述人士表示,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补不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延伸阅读:江苏拟新增“保胎假”“孕期假”女职工可带薪休假
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种“孕期假”
1.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2.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3.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休“孕期假”也得发工资,对于头3个月休“保胎假”以及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假”将继续
1.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痛经假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2.流产假/产假
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产假”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30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不少于98天。
3.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意见稿中明确: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还有其他保护规定
1.明确规定: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女职工。
苏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每年至少1次
妇科疾病检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4.采取措施预防
职场“性骚扰”:对于职场“性骚扰”,征求意见稿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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