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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产假国家规定2017年
根据江苏省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温馨提示:各地政策或有所调整,请以当地公布的政策为准。
2016年3月27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条例明确,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江苏人的婚假共13天。
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
男方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国家法定假期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对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意味着,如果你休婚假或者休产假,赶巧碰上了国庆、春节等这样的法定假日,那么,国庆、春节不算在你休的婚假或产假里面,过完这些法定假日,还可以顺延。值得注意的是,双休日不算。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订《条例》。
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注意哦~~本次修改的重点来啦~~
修改关键词
关于再生育
本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
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 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经综合考虑,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另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修改关键词
延长婚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这意味着,按照新规定,不管晚不晚婚,都延长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延长至13天。
修改关键词
延长产假
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中,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关于婚假、产假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简单说,就是拟把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产假都是128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延长为15天。
修改关键词
独生子女家庭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及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条例》原先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修改关键词
终止妊娠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条例》中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将《条例》“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
包括江苏在内,全国多个省份都已明确最新的婚假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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