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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安徽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安徽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保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安徽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在六安市召开
3月22日至23日,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全面总结2016年三项保险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形势,部署今年的重点工作。省人社厅副厅长戴毅,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新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市人社部门分管局长,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行政、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王新祥在致辞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市人社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精心指导下,各项人社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去年,我市以实施“八大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开创人社工作新局面,尤其是在推进三项保险工作过程中,在全省率先完成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并以此为契机,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兜底保障“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戴毅要求,2017年全省三项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三项保险制度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在医疗保险方面,要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和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两项重点改革;在工伤保险方面,要大力推进建筑业为重点的参保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在生育保险方面,要加强扩面征缴和基金及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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