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时间:2020-11-19 20:22:21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 城乡居民: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到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的医药费

  2. 学生: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的医药费。

  区县社保分中心按月将报销的医疗费划入居民(学生)社保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延伸阅读:天津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广播君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费如何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将被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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