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时间:2024-08-13 09:32:1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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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为了方便大家进行生育保险报销,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吧!

  一、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有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

  2、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4、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6、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7、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包括顺产、阴式手术产和剖宫产)。

  1、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

  2、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另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同女职工2---7项。

  三、山东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一、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延伸阅读:山东威海6月底前启动试点生育险并医保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威海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我市正按照相关政策,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合并实施强化基金共济能力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

  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达808万人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成熟。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效果良好。

  同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必要。前者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除了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还包括生育津贴,目前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

  方案明确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试点方案明确了“四统一、一不变”。

  “四统一”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不变”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此,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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