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假最新规定2017
天津市产假最新规定具体如何呢?你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和妇女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一项地方性法规终于审议通过啦!今天,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女职工可休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
虽然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但是,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交通成本上升,1个小时显然已不能满足哺乳妈妈的需求。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设了女职工哺乳假制度: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明确了一句“用人单位同意”,也就是说,这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落实女职工的哺乳假,所以希望哺乳期的姐妹们能有一个好领导呀。
天津女职工产后假期或可达300天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天津的产假发生了改变,具体如下:
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天7天
上表中的12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产假128天,加上哺乳假六个月(按180天计算),也就是说,有的姐妹们的产后假期可能达到308天哦!
延伸阅读:天津产假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4日天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该决定中,对生育假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意味着“晚育假”这个名词正式取消。
其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常见问答】
本市新的生育登记有什么变化?
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提高服务的效率,本市新的生育登记主要变化有: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务登记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如果以虚假承诺获取了生育登记,一经查实,生育登记予以取消;如果已经生育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登记信息通过系统传输,群众如有需要,工作人员可提供生育登记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夫妻已经领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需要重新登记吗?
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和已孕妊娠诊断证明直接进行二孩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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