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产假最新规定

时间:2020-08-22 17:06:0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陕西产假最新规定

  2017陕西产假最新规定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休13天婚假,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参加了婚检和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168天;如果难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产假183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延伸阅读:陕西出台实施意见督促落实婚假产假新政策

  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应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生育登记。

  据了解,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按二十天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对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所辖单位落实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使按政策生育的群众能真正享受。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检查的群众出具检查证明,方便群众享受待遇。新《条例》颁布时,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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