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报销政策

时间:2022-11-25 01:32:31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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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报销政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3日)发布消息,将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30天生育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过取消了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对参保职工来说,享受现有待遇标准不变,企业也未增加负担。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北京市生育津贴及报销流程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晚育假和生育奖励假的津贴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其实,很多参保人不知道,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这一阶段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政策调整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参保人小王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产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贴标准就是4500÷30×128=19200元。

  领生育保险需持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俗称“准生证”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本市出台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延伸阅读: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报销条件

  按照《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4、6、7,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

  5.参保单位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9;

  二、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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