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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是大家较为关心的五险之一,那么湖北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及各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企业生育女职员如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3、女性职员分娩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
4、部分地区对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有限制,例如长沙要求生育职员连续缴费10个月方可,但深圳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没有限制。
延伸阅读:
湖北省宜都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湖北省宜都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给参保职工带来了福音。
一是待遇不分男女均可享受。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费,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补助金额由之前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是报销标准大幅提高。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费,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今年,宜都市各项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均有提高。其中,顺产、难产、剖宫产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分别由2300元、2500元、3300元调整为3000元、3300元、4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一次性包干费用由80元、50元提高到150元、100元等。
三是生育津贴全面调整。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两个月后至一年内,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按照新政策,女职工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分别增加30天产假,即顺产享受128天产假和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享受143天产假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为女职工产后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湖北:无需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昨日,湖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的通知》,今后,办理生育保险,无需再出示计划生育证明。
据了解,从2016年2月1日起,湖北省将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今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无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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