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时间:2022-05-31 03:23:4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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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珠海生育保险报销多少呢?想必各位准妈妈准爸爸都很好奇吧,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延伸阅读:珠海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珠海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征缴,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待遇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近日,笔者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作为国务院试点城市,珠海市人社局草拟了修订版的《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新看点

  记者梳理发现,与现行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几大变化:

  一是统一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珠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征缴。

  二是统一了基金征缴和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1、增加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要求,在原1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了2个常规项目和7个备查项目。2、增加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四是减少生育保险欺诈风险

  现行2013年版珠海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以来,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同时,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发现了一些诱发欺诈待遇的风险因素,一是怀孕后挂靠参保的现象;二是职工分娩前用人单位虚报缴费工资,拉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虽然生育保险基金反欺诈工作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但付出的行政管理成本非常高。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保险原理,结合珠海生育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珠海拟对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1、统一生育保险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支付;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用人单位上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政策为何作出调整?

  珠海为国务院首批试点城市

  2005年珠海市在全省率先建立独立的生育保险制度,出台了《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13年根据社会保险法对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本市用人单位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生育保险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新增生育津贴待遇,基金支出每年增加约1.5-2亿元,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2015年10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支持珠海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的发展,优化珠海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珠海生育保险费率由0.7%下调至0.5%,每年为用人单位减负约3500万元。

  珠海市历年的生育保险实践探索为全国的社会保险改革积累了经验。“十三五”规划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珠海上报为试点城市。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确定于2017年6月底前在珠海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要求试点城市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为做好珠海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实际,我市拟对《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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