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时间:2022-05-31 12:19:1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17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具体如何?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后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待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报销参保人本人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4. 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5. 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 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8.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可不提供);

  9. 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非深户籍长期派异地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0. 参保单位的外派证明(原件)(注:非深户籍长期外派无法开具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提供);

  11.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 报销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资料:

  1. 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 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验原件);

  3. 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4.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5. 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6.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结);

  7. 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8. 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 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10. 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1)报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银行账户要求提供参保人的银行账户;

  (2)参保人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3)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11.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只申请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无法提供该项资料的,可不提供);

  12. 计划生育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报销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的提供)

  (1)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为“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3.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延伸阅读: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

  深圳产假新规定,具体如下:

  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条例》废止意味着深圳妈妈产假将统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同时,深圳《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医生服务方面将可获得优先安排。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将统一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过,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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