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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江苏
江苏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病历;
3、双处方;
4、发票在了解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那么生育保险按什么比例报销呢?生育津贴是根据本人城市平均工资的比例来划分的。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江苏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覆盖范围扩大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省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筑起覆盖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这一规定,各市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济性,强化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
延伸阅读:江苏产假新政策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16年3月30日经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
条例特别规定婚假产假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限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规定的期限。
婚假:员工在合同期内登记结婚的,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手续的员工,婚假13天(含节假日),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产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怀孕、生育的女性员工,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143天(包括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护理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夫妻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男员工享有护理假15天。护理假须于孩子的出生日期起一次性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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