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2017
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了新的标准核定。
通知指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
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通知要求,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制度,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榕医管文〔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规定,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30日申报,从申报次月执行。
二、申报办法
1、网络申报
用人单位于2017年3月10日后登录福州医保网站(地址:www.fzyb.gov.cn→信息查询→缴费基数(含退休金)修改),输入单位保险号、档案号查询本单位参保数据,直接在网页修改保存发送至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同时另存打印《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和《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通过邮寄或次日后到窗口申报提交材料审核。
2、窗口申报
若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在10人以下,参保单位提交材料到窗口办理。
三、提交材料
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
2、《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3、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基金、离退休费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最新国库发放的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汇总表和明细表(绩效工资另附绩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
五、业务办理及邮寄地址
1、市直(含高新区)及台江区机关事业单位
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台江医保窗口(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2、鼓楼区、晋安区机关事业单位
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鼓楼医保窗口办理,地址: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3、仓山区机关事业单位
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仓山医保窗口(入驻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地址: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仓山文体中心一楼。
六、其他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按本通知要求同步参照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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