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

时间:2020-10-24 17:11:0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1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政策2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支持。而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无法忽略的。

  一、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各地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能自定门槛。

  二、政策

  1、异地分娩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2、二胎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可以看出我国对生育保险这块规定的还是比较全面的,包括了异地分娩和二胎的有关规定。各位要清楚,生育保险费是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个人是不用出一分钱的。

生育保险政策3

  生育保险的特征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中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2. 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格下载:

  社会保险登记表(面).doc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政策

  怎么计算生育津贴?

  比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工资总额为一千万元,每月缴纳生育医保费10万元。职工甲每月工资6000元,职工乙每月工资为1.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职工甲可以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职工乙可以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从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职工将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涉及人数达到1000万,其中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新政计算方法

  新政策一大亮点是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未就业配偶可享待遇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规定》要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其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深圳在新政落地的第二项内容是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政策4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已经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达关怀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一定的生活标准维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在网上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查询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划拨

  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扩展阅读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

  《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明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工作。

  市计生、卫生、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记账。

  第十九条 以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七) 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

  (五)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不得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市社保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并持计生证明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基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生育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深圳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1%按月缴纳 由单位出钱

  深圳市人社局公布,市政府已批准深圳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细则将在一个月后公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市政府已经批准深圳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深圳规定,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以前深圳规定只有基本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总数达1000多万。

  生育津贴报销

  1、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女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之内办理,社保每月5日-25日受理。

  收集相关四证(原件和复印件),产后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个人填写并由单位盖章—>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到帐后发还本人。

  三、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补助金额=准妈妈所在工作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注:准妈妈所在工作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指的是其上年度每个月平均工资,而上年度月工资为按照缴纳“五险一金”时工资总额为依据。

  这时会有三种情况:

  1、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计算;

  2、月缴费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月缴费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政策5

  1、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职工个人不缴费。20xx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702.2元,最高不高于13511元。

  3、参加生育保险后,需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通知》(泉政文〔20xx〕312号)第二十三条第5款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今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偿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5、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三)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6、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如何?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原则上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付费实行即时刷卡结算。

  8、生育产检检查费的标准如何?

  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提高至450元。

  9、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避免跨年度申报和处理。(参保女职工在产前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持社会保障卡在泉州市范围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事先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分娩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10、生育保险关系可否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11、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1.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2.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2、哪些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3、生育医疗费用如何实时刷卡报销?

  参保人的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需在其住院后结算前,携带结婚证、准生证或一二孩服务登记表、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这三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参保的医保中心开通实时刷卡报销。

  14、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致使职工无法享受生育待遇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政策6

  珠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珠海拟对《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再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几大变化,统一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珠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征缴;同时,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增加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在原1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了2个常规项目和7个备查项目;增加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珠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保险原理,结合珠海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办法》拟对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统一生育保险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支付;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政策7

  在厦门,男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但长期以来,男职工本人却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若妻子未就业未参保,生孩子时也无法“沾他的光”享受产检及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从下个月起,这个状况将被改变。7月1日起,厦门将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男职工本人以及他的未就业配偶,都可以通过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新政主要有四大变化,对企业和参保人来说都有利好。

  变化1受惠人群增加男职工与其未就业配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生政策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一直以来,厦门的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

  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同时,参加厦门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如果未就业,也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生孩子的时候,只要男职工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配偶也可享受相应生育医疗费待遇(产检及分娩),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变化2待遇计发生育津贴按天发放

  以前,生育津贴按月发放。从7月1日起,生育津贴将按天发放,具体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均可领取生育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格)。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3保费降低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

  新政实施后,从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到0.7%,用人单位可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举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相应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因此,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不能缴纳生育保险。

  变化4关系转移省内转移更便利

  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的,更无法连续计算。

  但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生育保险政策8

  1 问:婚假最多能休多少天?再婚是否享受婚假、产假休息天数?

  答:婚假最多休25天。在20xx年4月21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即结婚证日期是在4月21日(含)后的,按新《条例》规定休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婚假十五日”、“增加婚假十日”为自然日,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再婚公民也可享15天婚假,如参加婚前检查,可再加10天,共享受25天婚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产假180天,男方享护理假15天。

  2 问:女性上、取环如何休假?

  答: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3 问: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将受怎样的处罚?

  答:规定内有6种情形可生育第三个子女,不是要求内的就属于超生。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 问: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吗?

  答: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没单位的由社区计生部门发放。

  5 问:私企执行新《条例》吗?如不执行,员工应找什么部门维权?

  答:私营企业也应该执行新《条例》。如果企业不执行,员工可以到妇联或者工会进行举报。

生育保险政策9

  正常分娩,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20xx元。华商报记者昨日从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了解到,即日起,咸阳市生育保险待遇六项生育医疗费标准大幅度提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

  生育保险待遇6项补贴提高

  据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昨日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咸阳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为落实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医疗费零负担政策,生育保险待遇6项生育医疗费标准将大幅度提高。

  具体调整为: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20xx元;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4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500元;妊娠不满10周(含10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500元;怀孕10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1500元;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调整为800元。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

  同时,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补贴标准也提高。共26种,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等。

  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病种1种时,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700元补贴,若同时患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给予医疗费补贴1400元。

  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生育保险补贴目前共调整了3次,顺产生育医疗费从最初的700元依次调整为1200元,1400元,到本次的20xx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从最初的1200元依次调整为2500元,3650元,到本次的4500元。享受待遇对象为,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另外,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零点一个百分点,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了解,截至20xx年底,咸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9万人,届时这些人都会受益。

生育保险政策10

  近日,为落实国家、省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芜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江城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及服务管理规定作出一系列相应调整。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这次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期限。对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对女职工怀孕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由20天调整为15天。对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同,天数不变。

  二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政策。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省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原独生子女和晚育奖励性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这作为一条普惠性政策,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延长产假的福利。

  三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由目前的按职工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计发,调整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是取消女职工怀孕120天内申办保险的时间限制。女职工怀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新政从今年1月16日起执行。而对至今年1月16日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尚未到期者,可享受60天延长产假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政策11

  1问: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通过调整基金支出结构,使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统一政策的平衡和基金平稳运行。

  二是“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独立核算”的原则:统一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征缴和支付标准,基金管理暂实行各级财政“独立核算”的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的全额集中预算管理。

  2问:我市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每年缴费标准各是多少?

  答:(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xx年费率为7.5%(部分旗县7%),20xx年全市费率统一为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00元/年,用人单位缴纳60元/年,个人缴纳40元/年。

  灵活就业人员按通辽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6%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xx年成年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年,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老年人120元/年;未成年人50元/年,低保、重残未成年人40元/年。20xx年成年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年,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老年人140元/年;未成年人70元/年,低保、重残60元/年。

  3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答:通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者合并计算,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4年,视同缴费年限指20xx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或劳动合同鉴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

  4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个人账户整体记入比例为:45岁以下的按2.8%计入,46岁以上的按3.2%计入,退休人员按3.6%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存入职工社会保障卡中,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门诊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5问: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是多长时间?

  答: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首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保,在校学生、未成年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成年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从缴费下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问: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

  7问:参保人员需转外地看病治疗的,怎样办理转院、复查和报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转北京、上海、天津、长春、沈阳、呼和浩特、哈尔滨七个城市的一所当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治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报医保局备案。转上述七个城市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和15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复查人员,从首次办理转院手续算起,有效期为12个月。治疗结束后60日内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医疗机构发票、药品清单、日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局结算。

  8问:参保人员因病在外地诊治的,哪种情况加大个人负担比例?

  答:参保人员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下列情况,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按相应起付标准和比例核销:⑴未办理异地居住手续或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又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⑵已办理转外就医手续,但超出转外医疗期限的;⑶因私在异地急症住院的;⑷其他未办理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情形。

  9问:住院是如何计次的?

  答:“一次住院”是指患者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治疗过程;住院治疗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10问: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各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超过14万元。

  11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文革”基本残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类人员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部分付费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12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13问: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处方量是多少?

  答:医生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门诊一次处方量控制在3日(慢性病7日);本地住院出院时可带7日继续治疗口服药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出院时可带1个月继续治疗口服药品(恶性肿瘤患者3个月)。

  14问:参保人急诊抢救、异地急症住院的怎样核销费用?

  答:急诊抢救、异地急症住院的,可就近在一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乡级以上卫生院)就诊,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医保局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同转外地诊治人员。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抢救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结算。

  15问:异地居住人员怎样就近就医?

  答:异地安置、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整建制在外地工作人员,自行选择1-2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16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怎样补缴?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医疗等待期,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17问: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通辽市境内城镇户籍人口、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并未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18问: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后,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9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能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本人的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具体限额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xx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

  20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多少时间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21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哪些?

  答: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xx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⑵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限额1000元。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600元。⑷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300元。

  22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怎样支付的?

  答: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⑴放置宫内节育器限额300元。⑵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200元。⑶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限额200元,输精管结扎术限额100元。⑷复通手术限额3500元。

  23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一胎生育津贴标准为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⑵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⑶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⑷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1)、(2)的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24问:用人单位中断生育保险缴费怎样补缴?

  答:自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生育等待期,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5问:什么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通辽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

  26问:什么是重残、低收入家庭?

  答:重残指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2倍以下的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

  27问:城镇居民到哪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区或劳动保障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办理。

  28问:新出生居民怎样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待遇?

  答:新出生居民由其监护人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9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部分付费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30问: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本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待遇,其中自然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标准为1200元。

  31问:城镇居民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怎样处理?

  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以后再次缴费视同首次参保。

  32问:什么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将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33问: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有多少病种?

  答:目前共有19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肺结核病;(6)精神病;(7)癫痫病;(8)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9)类风湿性关节炎;(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重症肌无力;(12)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13)乳腺肿瘤内分泌治疗;(14)心脏搭桥和置放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5)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6)慢性丙型肝炎治疗;(17)注射胰岛素糖尿病; (18)真红细胞增多症;(19)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

  34问:城镇职工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设定各病种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实际支付额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执行。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疾病的,设定一个年度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累加计算,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例如:注射胰岛素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心脏搭桥和血管支架植入后抗凝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5问: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支付限额标准和检查用药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第一年83000元、第二年63000元、第三年54000元、第四年50000元、第五年及以后45500元。抗排异药品和检查项目:环孢素口服常释剂型,环孢素口服液体剂,环孢素注射剂,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型,西罗莫司口服液体剂、麦考酚钠;环孢素血药浓度监测,FK506血药浓度监测、生化检查。

  36问:怎么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症的治疗?

  答:参保人员持疾病诊断证明及与疾病相关的近期病历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通过申报材料和查体确认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将申请人员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需要对参保人员病情进行鉴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7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38问:什么是基本医疗服务设施?

  答: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服务设施是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三人以上房间普通正规床、特殊病床收费标准执行。

  39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是怎么报销的?

  答:参保人员使用价格昂贵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实行限制价格支付,其中城镇职工医用材料最高限制价格1.5万元、人工器官最高限制价格5万元,城镇居民医用材料最高限制价格1万元、人工器官最高限制价格3万元。

  40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治疗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肝、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脏激光打孔、快中子治疗项目和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输血(全血、成分血,仅限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时使用)、肿瘤介入疗法等。

  41问: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癌症患者使用PCA(应用镇痛装置);恶性肿瘤患者手术过程中使用吻合器(闭合器)、缝合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直线切割器钉仓等医用材料;精神科A类量表、精神科B类量表、精神科特殊治疗等。

  42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蒙医中医诊疗技术主要有哪些?

  答:针灸、放血、火针、针刺、熏蒸、整骨术、震脑术、手法推拿、药浴、敷疗、拔罐、蒙中医清肠术。

  43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院际会诊费、网络远程会诊费、疑难病理会诊费、普通病理会诊费;特需病房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特需服务费;超声检查图像记录附加收费项目;临床操作A超引导、临床操作B超引导;电子耳蜗编程、计算机语言疾病矫治;光盘刻录费、储存费、医学影像工作站、心导管工作站;胰岛素泵治疗及专用装置,百抗(Bicom20xx)检查及治疗;合金模具等设计及制作;手术净化层流费。

  44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非疾病治疗项目有哪些?

  答: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以及利用医学手段进行的预测;各种疗养、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以及戒毒治疗项目;脱瘾治疗(酒精、药物);精神病患者的部分治疗项目(工娱治疗、暗示治疗等)。

  45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有哪些?

  答: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工肝支持系统、机器人导航系统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医疗器械及诊治材料;一次性镇痛泵、一次性输液泵、一次性套管针、一次性营养袋;一次性尿布、尿垫、一次性中单、大单、创可贴等非诊疗必需的医用消耗材料及生活用品;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6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治疗项目类主要有哪些?

  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肝、造血干细胞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治疗;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洗浴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中、蒙医辩证施膳指导,中、蒙医药膳治疗;静脉高营养治疗;脉图诊断,经穴位测评疗法;红外线气功治疗、可见光治疗、微波治疗、射频治疗、静电治疗、电疗、空气负离子治疗等。

  47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

  答: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通讯费、取暖费、食品保温箱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陪护床位费、特殊(特别)护理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加工费、尸体费;病人住院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8问:什么是“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答:“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是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简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就医购药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49问:什么样的单位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

  答: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综合门诊部(所)、中(蒙)医和专科门诊部(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

  50问:什么情况下,取消定点单位的定点资格?

  答:存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采用伪造账目、票据或涂改伪造病历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被注销、吊销或关闭的;恶意攻击医保信息网络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3个月没有提供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或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月营业额低于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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