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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呢?大家对此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3、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
(1)顺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
(2)助娩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3500元;
(3)剖宫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42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4500元;
(4)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不满7个月早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2500元;
(5)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一级医疗机构补贴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补贴2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补贴30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50元。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产时住院医疗费刷卡结算:
(1)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2、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2)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3)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膳食费、超标床位费、无痛分娩费、镇痛泵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服务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4)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5)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延伸阅读:常州生育保险费率:从0.5%提高至0.8%,由单位缴纳
自上月起,常州市生育保险费率由0.5%提高至0.8%。
此次费率调整,是依据我省《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作出的上调。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目前,常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14万人。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常州市在2014年下调过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为0.5%,而生育保险待遇较下调前得到提高:生育津贴统一调整为128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增加至15天,一次性营养费也由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也作了相应调整。
同时,受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以及全面二孩后出生率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常州市生育保险基金连续3年出现当期赤字,累计结余快速消耗。为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市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当上调为0.8%,既考虑了经济形势、企业负担等因素,又结合了基金运行、财政负担等情况。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后,将更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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