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时间:2022-06-03 02:29:2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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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建德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实施了五年多,还是有一些参保人员不清楚自己参加了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建德市生育保险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答:建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如何参加生育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用人单位中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0.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津贴;(2)计划生育手术津贴;(3)生育医疗费用;(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6、什么是生育津贴?

  答: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7、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答: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8、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如何计发?

  答: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9、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的,按定额每人次正常产(含顺产、引产)2500元,助娩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的标准支付。

  10、计划生育医疗费结算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价格标准定额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限计划生育项目:放置宫内节育环、取出宫内节育环70元,取残环、嵌顿环120元,门诊人工流产术150元,住院流产术、引产术600元,药物流产130元,输卵管结扎术220元,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11、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配偶是否能享受待遇?

  答: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女方未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照每人次正常产(含顺产、引产)1500元,助娩产、剖宫产2100元的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12、个体参保育龄女性是否也能享受生育待遇?

  答:个体形式参加职工医保满6个月且生育时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女性,按照每人次正常产(含顺产、引产)1500元,助娩产、剖宫产2100元的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13、参加生育保险但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6个月(含)的女性,按照每人次正常产(含顺产、引产)1500元,助娩产、剖宫产2100元的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含)的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内的分娩医疗费用按每人次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14、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2个月内,向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建德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原始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相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4)职工身份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

  (5)以男职工身份申报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15、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的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除以30天计算。

  1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否同时享受生育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17、具体实施是什么时间?

  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德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建政[2005]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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