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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及流程参考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吉林省生育保险的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吉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7、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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