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基金处征缴业务规范
根据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相关政策要求,针对参保登记、变更登记、费用征缴和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明确操作规范,请遵章执行。
黑龙江基金处征缴业务规范
一、办理新参保人员业务
(一)办理新增人员或系统外转入(指从未参加过省直“三险”的人员)参保业务
申报新增参保人员(指从未参加过省直“三险”的人员)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须提供:
⑴“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两份及参保电子数据;
⑵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增人手续或落编通知单复印件;
⑶人事工资审批表;
2、中省直工伤生育参保企业办理新增人员须提供:
⑴“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两份及参保电子数据;
⑵经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⑶职工的工资表或者其他有效工资证明。
★“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电子数据在“金保基层平台”中操作步骤:
在“金保基层平台”软件下,先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然后在“个人基本信息”里录入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存盘并打印两份“参保人员信息表”盖章,通过数据管理→导出上报数据→参保数据导出→数据存盘,完成数据操作整个过程。
(二)办理系统内转入人员业务
申报参保人员系统内调动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系统内调入”并标明从哪个单位调入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系统内转入人员须提供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增人手续(落编通知单)复印件;
3、中省直工伤生育参保企业办理转入人员须提供经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系统内调出和调入的两个单位代办员应在同一月申报日期内来申报,中断期内停止享受待遇。
二、办理参保单位减员业务
(一)办理“系统内调出”或“系统外调出”或“辞职/解除关系”业务
申报参保人员调动或退保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系统内调出”(表内注明新调到哪个单位)或“系统外调出”(表内注明调出到“省内”还是“省外”)或“辞职/解除关系”;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减员须提供经人事部门审批的减人手续(减编通知单)或其他调动手续复印件;
3、中省直工伤生育参保企业办理人员减少业务须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系统内调出和调入的两个单位代办员应该在同一月申报日期内来申报,中断期内停止享受待遇。
(二)办理死亡注销业务
申报死亡注销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死亡”。办理特殊人员(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死亡业务时,代办员与家属确认无医院或其它费用报销后,请家属在申报表中签字并注明“该人员无任何报销费用出现后果家属自负”的字样;
2、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工伤生育参保企业调整参保基数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单位说明;
2、人事工资审批表;
3、工资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业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申报新批退休人员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退休”;
2、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审批表。
五、办理参保人员提职(副厅以上)、晋级(正高职、政府津贴等)或提高待遇业务
(一)办理提职、晋级业务
办理提职、晋级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提职或晋级;
2、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提职、晋级文件或单位聘书任职文件;
3、工资变动申报表。
(二)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业务
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业务时,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办理。
1、《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两份,并在表中注明提高待遇;
2、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文件或省总工会开具的劳动模范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一)参保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变更业务
1、参保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并标明撤销、合并、分立情况;
2、填报撤销、合并、分立的变更表;
3、携带上级部门批准文件、编办批文、法人证书和机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单位代办员、银行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化由单位代办员填写《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要及时到省医保局办理变更,变更业务均须提供相关手续。
七、滞纳金业务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本月“三险”保险费缴纳到省医保局,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办法采取委托银行扣缴和直接缴费两种方式,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业务
在申报参保人员系统外调出或参保人员死亡后,医保卡将不能继续使用,到基金管理处征缴窗口打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单。
上述一至八项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5日—25日,同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变更登记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即按照现有的单位和人员变更登记要求进行正常申报。无需另报。
单位信息及人员信息变更时,要填写二份《省直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申报表要用机器打印不能用手写。申报人员信息变更时,要在《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内填写该参保人员的10位“个人编号”,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时不要遗漏医保代码、代办员姓名、申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编号、《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在省医保局网站下载。
九、保险费征缴业务
(一)“小额”划款方式收取保险费
业务流程: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我处将生成的小额划款数据包传送给哈尔滨金融结算中心,并与哈尔滨金融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确认数据是否成功,小额数据回执期限为T+2(三个工作日)。第四个工作日收回小额数据,对收回的数据包通过解密验签、提回导入、报文签名三个步骤后,将处理完的数据包做到账处理。
对于划款未成功的单位,我处进行催缴。同时告知参保单位划款未成功原因以及如何操作,以便下月划款成功。划款未成功主要原因有:账户余额不足、户名不符、主账户已销户等。
(二)保险费调整补收业务
每年缴费基数调整后,由于个别参保单位对政策掌握不清晰,申报的缴费基数不正确,稽核室在稽核过程中对其下达整改意见书,我处按照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不正确的月份进行调整补收。
(三)“小额”划款协议维护
基金处每月20日开始维护小额划款协议,主要是维护新增、修改上月错误协议等。工作流程:1、将新签定或修改的协议录入系统;2、同时录入一份EXCEL表格,通过网络传送给哈尔滨金融结算中心,同时电话告知;3、将小额划款协议第二联送至哈尔滨金融结算中心。
(四)月缴费台账生成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3:30分,确认本月业务均完成后,生成下月省直“三险”征缴台账。
十、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与征缴相关业务资料可到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网站下载
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网站地址:http://www.hl.lss.gov.cn/hljsyb/。涉及到征缴日常业务可到网站查询、下载、打印(包括征缴业务文件夹、省直“三险”缴费核定通知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扣款明细表、省直“三险”参保人员信息表、省直“三险”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等),请各单位代办员务必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如无特殊情况,今后基金处将不再为各单位拷取任何数据和表格。
网站操作步骤:
登录网站后,进入“网上办事”模块,再进入要查询的相关模块,
输入单位代码和参保单位登记证编码,输入初始密码1234,直接点击修改密码(不能点击确定),然后修改一个新的四位密码,作为以后查询用,再用新密码重新登录、查询。
注:登记证编码为《黑龙江省省直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一页编号,或到自己电脑中的“金保工程单位基层平台”中的单位信息中查询,登记证编码为SYB字母开头,如仍无法查询可咨询基金处。电话:87130240、87130241。
(二)省直医保卡相关业务办理
1、新参保人员医保卡的制作;
2、医保卡(丢失或损坏)的补办;
3、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等信息的修改;(需携带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省直医保卡解锁和修改密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医保卡,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一、二项业务按职能分工只能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号(开发区14号楼)。服务电话:87097627,医保卡挂失电话:12333。
第三、四项业务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或省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另外医保卡密码修改也可以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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