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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包头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正常产(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者,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2、晚育者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或晚婚妇女23周岁零7个月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再增加一个月的生育津贴(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剖腹产者,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死胎者不享受独生子女、晚育及多胞胎津贴。
5、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7个月以下引产(流产)者,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引产)或宫外孕患者,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新政策:已参保的男性职工可以为其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但不支付生育津贴。
包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标准按上年度社会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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