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的问题解答

时间:2022-07-01 22:09:5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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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关生育保险的问题解答

  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在多家单位打工,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计算?日前,有关部门就生育津贴标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争议仲裁时效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生育津贴标准以何为基数计算?

  此次出台的解释明确,2011年7月1日前,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市政府出台的生育保险政策通知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其月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计算?

  此次出台的解释规定,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此前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流产了,生育生活津贴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新近出台的解释明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要求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计算?

  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的,从领取津贴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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