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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北京市失业保险相关问题答疑!
一、基本概念问答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上述人员在缴纳了失业保险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提出辞职能享受失业救济金吗?
因本人意愿提出辞职的,而且合同未到期,是不能享受失业金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年限怎样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持劳动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的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以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的,以缴纳了养老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不重复计算。
(5)因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被用工单位除名的失业人员,连续工作年限从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之日起至本人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第30天止,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什么是失业人员?
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有就业意向的人员。
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
(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三)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辞职的人员,企业除名、开除的人员;
(四)驻京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经部队和本市民政部门同意的,要求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六)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什么是登记失业人员?
指符合失业人员定义条件,并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领取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简称"求职证")的人员。求职证是认定失业人员身份的有效凭证。
什么是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与训练活动,其目的是提高失业人员素质、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什么是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其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创办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使小企业创办者在成功地创办企业,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二、办理失业登记问题解答
失业职工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以内,持本人户口簿、城镇居民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填写《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后由街道、镇劳动科颁发《求职证》。
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城镇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填写《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后由街道、镇劳动科颁发《求职证》。
哪些人员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年满16周岁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科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残疾人不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如何使用《求职证》?
《求职证》是失业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凭证,失业人员不办理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的手续和就业手续。《求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失,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每年12月1日至20日失业人员须持本人的《求职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验,《求职证》加盖年验印章后次年才有效。 失业人员的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时,应及时到户口迁出街道、镇劳动科办理《求职证》转出手续,原《求职证》由迁入街道、镇重新编号,加盖有效印章后继续使用。 失业人员就业或迁往外省、市,《求职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三、领取失业金问题解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5.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6.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等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期间,您应履行哪些义务?
政府为保障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帮助您就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给您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您也应该配合政府履行下列义务。
(1)每月如实向社保所工作人员反映您在当月的求职及培训情况;
(2)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工作;
(3)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4)接受、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开展的关于失业人员情况的调查。
申领失业救济金的程序是什么?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 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 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 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在本市迁移时,应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职工持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及《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衔接手续,原《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加盖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公章后继续使用。
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达到退休年龄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职工能否将失业保险金一次全部领完?
失业职工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一次全部领取,必须按月领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的,凭其《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申请手续。 对符合以上情况的,经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保险金凭证》、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注销登记卡片后,将应领取的保险金一次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后,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 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四、失业人员医疗问题解答
如果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病了,能不能报销医药费?
如果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得到医疗补助金。根据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您可以获得比例为60%-80%的医疗费补助,但是补助总额不能超过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失业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需先由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预支或垫付医疗费。
(二)失业人员当月的医疗费,应在次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申领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10日前申领。因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应遵守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就医:
(一)门诊就医时,应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本市市属或者区、县属综合性医院就医;
(二)因患急症不能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急诊就医;
(三)远郊区、县的失业人员家居偏远地区的,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在乡级医院就近就医;
(四)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
(五)住院期间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指定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持转院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院就医。
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多少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其缴费时间,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 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 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 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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