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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6、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费手续。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凭准生证可申请办理生育补助。补助标准:平产为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难产为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死亡丧葬抚恤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火葬证明,可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抚恤金标准:供养一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
供养二人发18个月失业保险金
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发22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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