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享受待遇不做改变

时间:2020-09-01 11:43:45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辽宁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享受待遇不做改变

  辽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2% 个人缴纳部分降至0.5%

辽宁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享受待遇不做改变

  据悉,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

  2013年11月起,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至2015年10月结束。因此,在本次调整中规定,企业仍按照减半后费率执行,也就是1%。

  调整后,我省将有664.3万职工受益,减轻个人缴费负担12亿元,将为用人单位减负1.5亿元。以某人月收入5000元为例,一年将少缴300元,享受待遇不变。

  调整从3月1日起执行,单位及个人多缴的费用地税部门会采用三个月各少缴0.5%的方式进行返款,三个月后执行新的调整标准。

  算账 月入5000元一年少缴300

  调整前,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2%,个人1%。其中,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部分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该职工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低于60%,就分别以这两个比例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调整后,以某用人单位每月工资总额100万计算,调整前缴费费率为2%,每月需缴纳2万元的失业保险费。调整后用人单位缴纳变为1.5万元,一年可少缴6万元。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未调整前,每月缴纳50元,调整后每月缴纳变为25元,一年可少缴300元。

  领取 缴费10年以上月领1040元

  本次降低费率后,失业保险待遇不变。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以沈阳市为例,享受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按照沈阳市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市区、郊区、开发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10元/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标准为1040元/月。如某人符合领取条件,已缴费11年,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月标准1040元计算,最高可领到24960元。

【辽宁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享受待遇不做改变】相关文章:

四川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1-22

10个省份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1-16

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费率下调11-21

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2%11-19

关于江苏太仓失业保险费率下调的参考11-19

江苏常州失业保险费率下调退费时间11-17

关于上海下调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率水平11-17

上海失业保险费率03-12

关于山东青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待遇详解09-29

最新五险一金调整江苏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计划下调失业保险费率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