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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失业保险金提至每月900元
日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50元,上调为每月900元。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此次调整是在综合当前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的。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60日内,用人单位可凭职工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及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统计表、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申请表等,代职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根据保险缴费时间长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德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德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德州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德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东风东路1566号
电话: 0534-2687125
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新湖南路53号
电话: 0534-2623478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三八中路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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