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据悉,从2016年5月1日起北京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8%,个人比例保持不变。
从2016年5月1日起,北京区域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由原比例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单位比例由1%调整为0.8%,个人比例保持不变。
近日,北京市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决定在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
具体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至1048元;
三、调整后发放标准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已领取人员处理办法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2016年北京如何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金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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