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很多北京市民对此比较关心,下面为大家整理相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关于调整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整到10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来源:北京市人社局
拓展阅读:2016年北京如何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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