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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7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最新消息: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省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从930元提高到1090元,最低标准从650元提高到940元。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
具体来看,自2016年10月1日起,山西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93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13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北京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涨至1212元,最高标准涨至1321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山东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50元提高至900元,最高标准从950元提高至1000元;青海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20元增至1070元,最高标准从740元增至1090元;天津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01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05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1520元,延长支付标准最低为941元。
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涨幅最大。本次是青海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
为何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其上调与整体社保待遇的提高有关。
苏海南指出,近几年,多地上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加之工资、物价有所上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陆续提升,如果不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敏英此前对《青海日报》表示,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社保缴费基数有望调低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
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得比较粗放,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
如某省人社厅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该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而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企业负担过重、影响职工收入的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缩水的状况。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社会平均工资不是一个中位数,而是一个平均数。由于职工工资差异大,平均工资偏高,脱离了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
但是此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的主要是国企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民营小企业来说,缴费基数不能按照大企业的缴费基数去配比,否则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将很难承受。
简单来说,参保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为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费率之数值。
针对我国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可以预计,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
不光是社保费率下降,今年以来,还有多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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