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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大连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连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缴费满1年不足10年:
1、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770元
2、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700元
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
1、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880元
2、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800元
延伸阅读:
一、大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大连全市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而企业用人单位的原缴费比例为2%)
注意: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改革前:大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最新大连市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暂未确定,本地宝小编会为您持续更新。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大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最低下限:2953元
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下限:29.53元
企业缴费比例:1%
个人缴费比例:1%
三、大连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1、受理:申请人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现场受理
2、审核:经办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条件齐全的现场办结;参保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经审核后,发给《辽宁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参保单位应在人员增减变动时及时办理《辽宁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增减手续。
四、大连失业保险缴费地点
大连市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市中心路一段53号
电话:0411-83185622
大连市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连市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电话:0411-85615028
拓展:大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温馨提示: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提供)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可直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然后到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同一大厅加盖《失业证》钢印,同时领取银行卡。
在此基础上,失业人员第二月(每月11-20日)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当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审验,并在第二月的26日以后,同时领取两月失业待遇。
此后到街道办理月度领取待遇审验简化为:在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印、办卡的同时,办理当月审验(待遇在下个月领取),第二月起直接到街道办理月度审验。
领取地点
大连街道办电话地址信息一览
1、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09号(香榭丽广场东侧50米)
服务电话:12333
2、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一楼
3、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大仁堂药房楼上)三楼
4、甘井子区劳动保障局
地址: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三楼
领取期限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满2年不满3年,享受期限6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从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这是我市自2006年以来第六次调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最高可领取1040元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08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00元和1100元调整到每月1200元和1300元。因此,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规定进行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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