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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为降低企业成本,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南京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新的费率自2017年5月份开始调整,参保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5月应缴费额中予以核减。据悉,近年来,我市已连续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此前两降分别是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下调为0.5%;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个百分点,由1.5%下调至1%,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失业保险费率三连降,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会降低吗?专家表示完全不会。因为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与缴费比例无关。
一、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人员,如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灵活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明确告知失业人员涉及其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应及时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
二、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呢?失业金在领取时限及发放都有哪些标准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6年失业金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
三、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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