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2017江苏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了,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这是我省在2013年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企业缴费费率。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此举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两年,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80亿元。
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也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为此,《通知》要求各地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0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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