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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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海宁失业保险费率

  2017-2018年海宁失业保险费率日前已经公布,想了解详情的朋友可以关注以下的内容哦!

2017-2018年海宁失业保险费率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1日

  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印发〔2017〕14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二、各地要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长、待遇提高,以及促进就业试点和预防失业工作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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