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可申请补缴

时间:2022-04-12 15:20:07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可申请补缴

  凡是原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而且也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因存在应保未保人员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在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补缴时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补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可申请补缴,一起来看看吧。

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可申请补缴

  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又有“重来一次”的机会了。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天开始可补缴中断期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凡是原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而且也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因存在应保未保人员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在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补缴时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补缴。

  1992年7月1日起就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在199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事业保险缴费年限。举例说,符合规定的某单位小A,在1992年7月1日前已有10年工龄,那么这10年是没有缴失业保险费的,但在享受失业金时这10年是算做已缴纳了的。

  而在1992年7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失业保险费必须补缴至1992年7月1日,其在该期限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才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自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之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根据其失业前本人及所在单位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事业单位是从1999年开始参加失业保险的。在1999年1月1日起连续足额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其1999年1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另外,未能按有关规定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申请补缴失业保险费。

  【拓展】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费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

  普遍性。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加单位应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等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840元/735元,两县720元/630元。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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