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欢迎阅读。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金额
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月增加78元。
最低标准:1053元/月
最高标准:1770元/月
注:
1、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0元调整至810元,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也相应调整,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
3、原月发放标准低于1053元的.,按1053元计发;所有新核定的人员,最低月发放标准为1053元。
领取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确定。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地点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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