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失业保险领取要求
一、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0%
2015年11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每月最低失业保险金为:1860×80%=1488元
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320元/月调整到1488元/月。
二、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五、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及地点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
(一)原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进行失业登记。
(三)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为其发放《就业创业证》,并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按月到本人所持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
六、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十二)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十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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