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出台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通告称,将于下月就《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法制办有关人士说,1995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3年来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因为要修改的内容较多,所以决定将其废除,重新制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按草案,江苏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和标准将大大提高。
参保范围
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组织
原来规定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是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比照执行。
“这里的涵盖对象不全。”法制办人士表示,按照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凡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这次的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组织。截至6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20万人。显然,新的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后,这一数字还将大大增加。同时,失业保险待遇和标准也会大大提高。
使用范围
作用扩大到五项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比较之下,范围真的是大大扩容了!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它将用于以下5项支出:
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就业扶持补贴;5、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可缴医疗保险费
关于第2项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的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还有具体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所有参保费用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实,这一措施目前已经在做了。1999年国家相关文件中就有了明确规定,不过因为江苏的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还是在此前四年出的,所以没有将其纳入。这次为失业保险立法,将正式把这条措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保生存”到“促就业”
关于第4项的“就业扶持补贴”,也使得失业保险基金从原来单一的“保生存”,扩大到“保生存、促就业”。老规定出台时,因为改制企业多,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证改制企业职工的生存,而今后则要在促进就业上多多发挥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主要形式,是发放“就业扶持补贴”,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服务等。
领取范围
同时满足三项要求可领保险金
究竟哪些人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查案对老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
值得一提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种情形有一条即暂停领取
上述领取的标准是“同时满足”,而暂停领取的标准只是“一个就行”,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5、未按时办理定期申领手续;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次无理由拒绝就业停发失业金
此外,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死亡;3、移居境外;4、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第4项,“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的,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人会问为啥多此一举?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也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就业环境和条件也要与个人期望相一致,如果我们政府部门推荐的工作,失业人员不喜欢,他还是可以拒绝的。但也不能让这个成为他拒绝就业的借口,所以我们会给他三次机会,向他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如果他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那就是没有就业愿望,只是想靠失业保险金混日子的。这个时候我们就会让他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新政出台,会不会改变缴费标准呢?在草案第八八条中,记者看见“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以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这意味着,缴费标准和以前一样,职工今后每个月要掏的社保费不会增加,以南京目前最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职工个人每月付失业保险费13.69元(1369×1%)。
待遇发放
参保时间越长待遇越高
失业待遇如何计发呢?记者发现,《草案》对待遇设计更详细,失业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分成三块: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确定。
“这是为了照顾和帮助年龄大的人。”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比如今年30岁的职工吴先生参加工作5年,月收入2000元,9月份失业后就每月可以领取2000×40%=800元。如果参加工作10年以上,则是900元,参加工作20年以上,则是1000元。
失业保险金每月下限429元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失业待遇不仅与缴费年限挂钩,与本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也有密切关系,缴费工资高,待遇也就高。此次草案没有改变上限,“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上述案例中,吴先生在南京工作,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目前最低工资标准850元。
记者发现,失业保险金的下限规定提高了,原来是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在《草案》则是“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南京为例,今后失业保险金每月最少也有330(目前南京城区的低保标准)×1.3=429元。
失业人员也有CPI补贴
有人会问,现在物价涨得这么快,可是失业金一旦确定了,至少一年都不会调整,那这点钱怎么扛得住呢?记者了解到,到年底,无锡、苏州、南京等城市采取给失业人员发点“过节红包”的形式,补贴这些失业人员。今后这份补贴将制度化,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就及时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大龄人员失业金可延长2年
目前,无锡、苏州等城市对大龄的失业人员给予延长失业金领取时间的特别照顾,此次《草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在全省推广这一项待遇,今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没有实现再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金,延长失业保险补助金最长不超过2年。”
特别提醒
个人提出辞职拿不到失业金
在草案的最后“附则”这一块,记者看到,对前面所指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里似乎又很“啰嗦地”解释了一遍,“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因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之外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点很重要,讲一句话大家就知道了,那就是“个人主动提出辞职后造成失业的情况下,是拿不到失业金的。”
【新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出台】相关文章:
江苏南京失业保险新规定03-30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06-12
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11-21
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11-20
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参考11-17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基本规定09-18
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细则详解03-29
西藏出台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11-18
深圳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