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时间:2020-11-17 18:13:42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档案中能反映个人历次就业信息的资料主要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原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不具备上述资料的以历次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保险缴费明细清单等为准。

  2、自20XX年1月1日起,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且办理失业保险

  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核定领取期限生效;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本人(含异地在宁享受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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