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时间:2021-03-16 17:29:5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海口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口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海口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管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机构。

  办理程序

  参保人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村(居)协管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机构。

  转入地乡镇服务机构初审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

  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寄送《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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