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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随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市也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昆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7月10日,昆明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印发该细则。
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
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细则规定,年满60周岁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在60周岁次月享受养老金至终年。但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居民是不可以参加以上两个险种的。但是,如果居民是在本条例实施之前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那么,这部分居民可以不用缴费,并且从细则执行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如果参保人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已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在年满45周岁后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而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金
由财政按200元档全额代缴
与《云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相比,细则对重度残疾人如何享受参保倾斜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细则指出,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可按月领取省、市、县各级财政支付的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而对三、四级残疾人,除个人参保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50%的缴费补贴。
另外,细则也规定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600元。同时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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