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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获得不低于400元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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