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咸阳养老保险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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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缴费最高补贴200元
近日,咸阳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新政策传递出多项利民措施。咸阳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首次有了丧葬费补助金;缴费档次增加为12档,多缴多补贴;缴费时间越长,将来领取养老金就会越多。
变化1:基础养老金调整到每人每月90元
新办法将基础养老金从原来85元标准,调整到全市统一每人每月90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财政承担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分类承担。
同时新办法对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全市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可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不再自行调整。
变化2:城乡居保有了1200元丧葬费
为了防止参保人员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咸阳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
要求,享受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600元。
据悉,享受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否则经办机构不予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变化3:缴费够15年每多缴1年增发10元
按照省政府25号文件规定,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为鼓励城乡居民提早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建立长缴多补可持续的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
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45岁以下的居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凡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变化4:参保缴费由11个档次变成12个档次
新办法规定,咸阳市将参保缴费11个档次调整为12个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同时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完善多缴多补缴费激励机制,根据国家省上规定,适当提高缴费财政补贴标准,即年缴费100元和2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
据了解,具有咸阳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相关解答
三种条件可领取城乡居保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逐年缴费至60周岁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三种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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