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

时间:2022-07-02 18:08:1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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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

  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缴费最高可达2000元

  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当日,沈阳晚报记者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对缴费档次进行适时调整。

  缴费档次增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 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者跨地区转移可申请继续参保

  按照“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 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 险关系不转移。

  任务目标:“十二五”末,新农保、城居保完成合并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范围:年满16岁城乡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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