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保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纳。实行弹性入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三个档次。我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省、县财政对十三个缴费档次补贴分别为:100-400元补贴30元;500元以上(含)补贴6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何参保
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两张,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村协办员组织,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县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五、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养老金补助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
2010年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起计算距领取年龄(现执行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必须缴足差额年限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从2010年起计算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才能享受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六、如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60周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两份,两张近期小二寸红底带姓名照片,由村协办员集中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到60周岁的下个月起,开始计发养老金。
七、参保人死亡,其养老保险费如何继承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没有领取待遇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及利息;已经领取待遇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及利息减去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依法继承。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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